盗窃、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罪

 

[释义]

 本罪是指个人或合伙盗窃、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的行为。

 [刑法条文] 

 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、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或者盗窃、抢夺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 抢劫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或者盗窃、抢夺国家机关、军警人员、民兵的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 

[说明]    

  一、本罪为一般主体,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,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,犯罪对象是非特定的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;客观方面只要实施盗窃、抢夺非特定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行为,无论手段和结果如何,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二、本罪是选择性罪名。19839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》有关本罪的条款已被吸收, 该决定已废止。

  三、适用本罪时要注意,对特定人员和对象,即国家机关、军警、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盗窃和抢夺的,视同“情节严重”量刑,即从十年以上起刑。也有人认为应单列“盗窃、抢夺特定人员枪支弹药 罪”,因构成要件相同,仅量刑加重,故从略并为本罪。